在庭审过程中,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“现结”是什么含义。为此,承办法官就此向南京市旅游协会进行了调查,旅游协会提供意见为:“现结”一词为行业内惯例用语,如果约定“车价现结”就代表车到付款的意思,如果是送团之后付车款称“交团结清”。根据双方“车价现结”的约定,某旅行社应当在租赁公司车到之时或租赁公司催要之时,首先履行其给付运输费用4500元的义务。法院因此认为,直到游程结束及至机场的路上,经租赁公司多次催要乃至报警,某旅行社均拒绝履行其付款义务,属于根本违约。
法院认为,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中旅游经营者一方,应充分考虑游客利益,保证行程不任意中断,即应当按时付款以避免纠纷的产生;租赁公司无权扣押属于游客的行李,但驾驶员朱某拒绝车上游客自行到行李箱取行李离开的行为,并无不妥,因为当时旅行社方导游不在场,若让游客自行拿取行李离开,行李遗失或错拿等情况均可能发生,游客若要取行李下车,应当在导游在场且与租赁公司办好交接手续的情况下进行,导游在自己不在场的情况下,通知游客自行拿行李下车的做法是不妥的。综上所述,旅行社因自己的违约行为导致游客误机,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,所以一审驳回了南京某旅行社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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